2025年9月15日,南宁市横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横州市某金属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工人林某某、覃某某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氩弧焊设备进行熔化焊接作业。
该厂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南宁市横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2025年7月17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立即停止熔铸车间所有设施设备运行的现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开展立案查处。
2024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库房违规储存三甲苯、乙二醇丁醚、正丁醇等多种危险化学品,且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处罚结果:
2025年5月16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25年7月16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粉尘防爆违规行为: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及相关裁量基准,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